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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陈某甲、彭某甲、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刘关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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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陈某甲、彭某甲、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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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9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9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9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关青,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912日被逮捕,同年922日镇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1127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杨某、陈某甲、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1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1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杨某、郭某某、陈某甲及陈某甲的辩护人刘关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镇雄县XX公司以置换的方式,从镇雄县芒部镇修建一个粮食仓库换取了原镇雄县粮食局A区仓库(现亿家福超市旁)的地块用以开发城市中央商住小区D区房产。2013513日,在镇雄县昕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地块施工的过程中,镇雄县乌峰镇油榨街社区田坝村民组以该公司施工地块属田坝组集体所有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田坝组村民赔偿,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村民组长,安排常某甲、陈某乙到工地看守,不准施工方作业,如有人施工,及时通知村民阻工。随后,彭某甲、陈某甲、成某甲(在逃)从村民处收取钱财并安排杨某、常某甲、陈某乙看守工地并支付工资。时至2014426日,致使该公司停工近一年。此间,施工方只要施工,便遭到看守人员通知村民以围堵工人、推倒该工地的围墙、阻止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挖埋地圈梁砖等方式阻止施工。给镇雄县昕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揭发和侦破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镇雄县昕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2月,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开始商住小区D区的建设。201355日早上9点至10点,乌峰镇油榨街社区田坝村民组几十人到商住小区施工工地声称,土地是田坝村民组的,田坝组只吃了三年的回销粮,要求公司解决田坝组群众生活问题,如果解决不了,他们还要来阻工。同年513日晚上8点左右,公司拟对基础梁、护坡减力墙进行混泥土浇筑施工时,田坝村民组近百人到工地不准动工,警察到场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因为施工受阻导致施工现场留下的钢筋不能使用,需要拆除,2014327日,施工单位进场拆除锈蚀钢筋,又受到田坝村民组群众的阻止。经南部新区建设指挥部派人协调后,拆除钢筋工作于42日才完成。201444日我公司又开始清理基础,当天上午10点左右,田坝组村民几十人到工地阻工,46日将工地安全围墙推倒。410日工地进行砖模支砌作业时,田坝组村民冲进工地用钢筋、锄头等工具破坏砖模,并将准备浇灌孔桩承台的砂浆全部推入土中,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只要施工单位一动工,田坝组的群众就阻止施工。(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四川省沪洲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派在镇雄昕旺房地产公司施工的负责人。2014330日早上7点钟左右,其安排工人拆除地梁钢筋,10点钟左右,约30人到工地上阻止,因无法施工我们就走了。2014331日早上9点左右,田坝社的村民50多人到工地上,阻止施工持续了二三个小时,当天,南部新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还来解决过。201444日早上7点左右,我们拆完钢筋清理基础,10点左右,田坝社的30多个村民又来不准我们施工,还把值班室旁边围墙上的横幅撕烂,把我们值班室对面的围墙推了一个缺口,下午5点左右,我们在施工的时候,又来了40多人不准施工。201441010点钟左右,其安排泥工去砌砖,田坝社的30多人又来用锄头、洋铲、钢筋把我们砌好的地梁砖全部挖倒在基坑里,把我们的灰桶、铁锹等工具丢在坑里,导致我们不能施工。(3)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四川省沪洲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2014330日上午,王某甲安排其到昕旺地产在粮食局里面亿家福超市旁的建筑工地上拆钢筋,10点左右,有30来人到工地上阻止施工。同年331日上午9点,田坝社的老百姓又来了50多人到工地阻工。同年44日上午,我们拆完钢筋,清理基槽,10时许,田坝的30多个村民来阻工,把现场的横幅标语拆了,把围墙推了个缺口。下午,我们施工时又来40多个村民不准施工。同年410日上午10时,我们正在砌砖,田坝村民来了30多个,他们用锄头、铁铲、钢筋把我们砌的砖全部挖倒在基坑里,撬砌好的砖有三个女人,有一个男人拿钢筋来撬。停工期间,公司要付我们的工资,停工一天要付几千元,工地上的钢筋都报废了,大概损失几十万元。证人詹某某作了基本一致的的证实。(5)证人常某甲的证言,证明亿家福超市旁边准备搞修建的那块地是我们田坝组集体的,因开发商与田坝组间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村民们多次到场阻止施工。村民们都是互相联系到场的,田坝组的村民基本上都到过工地,当时,在工地上大家担心村民离开后难以召集,就七嘴八舌的说由每家出人看守一天,后来又说出钱请人看,按包产人口的人数每个村民出10钱,钱是交给成某甲管理的。开始大家推选杨某负责看守工地,如发现开发商施工,便打电话通知村民到场,其因喂养多头猪,想挣钱买粮食,便提出由其看守,郭某某是社长,他先安排其看守,陈某甲、鲁某甲、彭某甲、成某甲四人说,如果搅拌机进场浇灌水泥,你没有发现,那你得着100元的看管费你就要赔200元,得1000元要赔2000元,为此,陈某甲还叫其写下保证书。后来其叫陈某乙一起去工地看守,有一天,其因为有事没有按时去看,被村民发现,陈某甲和彭某甲就将其辞退,另外安排杨某看守,其和陈某乙看守了一个月左右,中途,郭某某曾叫其不要再看了,其不同意。之后,其找郭某某要工资,郭说,他安排看守的四天工资他负责,以后谁安排其看的去找谁,其去找陈某甲要工资,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工钱。(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23月间,有家公司在亿家福超市旁边修房子,村民发现后,大家就到工地上说土地的问题没有解决好不准施工,当天晚上村民们还在那里呆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社长郭某某就说象这样看缠人得很,不如筹钱请人看,每天工资100元,其和常某甲就主动提出看守,当时郭某某说,按包产人口每人筹10元,在场人就把钱筹给彭某甲和成某甲。其和常某甲看了四天,郭某某就喊我们不要看了,我们向他要工资,他说等事情解决好会整给我们。后来不知谁通知没有筹钱的村民到陈某甲家院坝里交钱,以后就由杨某去看守。我和常某甲看的时候,是村民们把电话留给我们,发现开发商施工就打电话互相联系到场阻止施工。(7)证人成某甲的证言,证明县粮食局现在被一家公司拆除准备新建楼房的仓库是1979年左右修建的,当时粮食局给我们田坝社的村民作了赔偿,每个包产人口赔113斤至115斤粮食不等,给了两年之后就没有给了,原来修建仓库我们没有意见,但现在开发商要用这个仓库拆来开发房产,因土地是我们田坝村民组的,不给我们搞清楚我们坚决不让他们修。所以,我们田坝社以包产人口总数每人按10元钱筹款请人看管。钱由成某乙和彭某甲收取后交给陈某甲的,看的人有常某甲、彭某乙和杨某等人,自去年5月份开发商动工开始,我们田坝的村民就去阻止,之后,只要他们动工我们就去阻止,一直阻止到现在。(8)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开发商拆仓库准备修房子那块地原来是属于我们田坝组集体的,当时田坝组的包产人口好象是330人左右,粮食局修仓库用我们的地,给每个包产户每年53公斤左右粮食补足,哪年开始补足,到底补足了多少年记不起了。去年有一天天快黑了,在亿家福上班的人打电话来喊村民们到场阻止开发商修房子,我们村民组的人大部分都去了,当天开发商就没有施工,大家怕对方又动工,都说要有人每天在那里守着,如果对方动工,看守的人就通知村民来阻止,有一天,趁大家都在现场,人些就提出说按包产人口数每人交10元钱来给负责看守的人,现场上就交了钱,钱是交给彭某甲、成某甲的,听说收到的钱又是转给陈某甲保管。负责看守的人有常某甲、陈某乙、杨某。(9)证人成某乙的证言,证明村民听说开发商在东站修房子时油榨街的人去闹都赔了钱,现在有开发商在田坝组的范围修房子,也去闹一下。2013年农历23月间,开发商施工,田坝组的村民便去阻工,开发商停工后,人些说筹钱请人看守。钱交给成某甲后,先请常某甲和陈某乙看守,之后是杨某看守。(10)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自1987年到1999年任田坝村民组的小组长,以前粮食局因为修建用地与田坝组村民有协议,粮食局每年按人口补助53公斤粮食,其当社长后,得到过两年的补助,后来一直没有得到过,我们集体已多次向上街办事处反映过这件事,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解决。当时粮食局向田坝组征用的土地是亿家福超市靠公园旁的一角一直往上到现在的环城北路公路边,不包括现在田坝组集体与开发商发生争议的那块土地,但村民们认为那块地属于田坝集体,应该还给集体使用,政府卖了这块地,就应给田坝村民组一个交待,政府没有给补偿,开发商也没有给,所以村民些才去阻止施工的。自2013年至今村民多次进行阻工,其只去过23次,不知谁提议,由每个包产人口出10元钱请人看守开发商的工地,钱是交给彭某甲的,村民们出的钱都是由彭某甲和成某甲两个负责管理。基本上在家的村民都去工地阻止施工。油榨社区曾通知我们代表去开会,说以26800元人民币一亩对我们田坝组进行补偿,当时我们也是同意了的,但由于回来后,社长郭某某没有将工作细化安排下去,群众不知道,才导致了2014426日群众去阻工事情的发生。(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现在粮食局那里搞开发的地以前是粮食局的一个仓库,这个仓库有58年了。开发商在此地开发,田坝村村民每个包产人口出10元钱请人看守,如果开发商施工就通知村民到场阻工。当时请常某甲看,由于常某甲不负责,又请杨某去看,杨某看了近两个月。后来常某甲找社长郭某某要工资,郭某某就说他不知道。这期间,田坝组的大部分村民都去参加了阻工,但都是互相联系去阻工的。是谁提出筹钱、是谁具体负责其不知道。(12)证人彭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一天,鲁某乙和常某乙说亿家福超市那里搞修建,东站修房子时,油榨社区的村民去找了,都得到赔偿,我们去找社长郭某某反映,他不理,后来去找开发商,也没有得到解决,为了防止施工方继续施工,村民们就去阻止,后来郭某某就说,村民们每家轮换看守,不准开发商施工,因大家觉得累,就提出筹钱请人看,最初是常某甲看,23天后,郭某某就让她们撤了,后来是杨七咡看。20144月份的一天,油榨社区通知我们代表开会,按每亩26800元人民币赔偿田坝组,老百姓就说钱太少了,不同意。(13)证人常某乙的证言,证明粮食局原来的仓库那个位置的土地是我们田坝组的,当时地是手指为界,这块地已被政府用来修仓库。因有人在此地修房子,2013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我们田坝组的村民就相互通知到亿家福门外不准开发商打地圈梁,要求他们给村民们搞清楚相关的补助。第一次去阻工时,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说,要筹钱找人来守,看守的人负责通知其他人来阻工。(14)证人鲁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农历34月间的一天晚上,有村民通知我去阻止开发商施工,并在工地上守了几晚上,有村民说守不起,干脆出钱请人守,后来常某甲和陈某乙就主动说她们两个看,几天后又是杨某看,后来开发商就没有施工了。2014年初,开发商开始施工,村民们你传我,我传你的就去把他们的围墙推倒。(15)证人鲁某甲的证言,证明去年农历四月间的一天,我们田坝组的村民叫上本组的村民去阻止开发商施工,并说如果不去就分不到赔偿的钱。当晚,去了几十人,有人提出筹钱安排人看工地,钱由彭某甲和成某甲收取,陈某甲保管。看守工地的人有常某甲、陈某乙、杨某。(16)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以前是搞个体建筑工程的。原来镇雄县粮食局的粮油仓库共有四个。当时这四个仓库修建时所用的土地不是集体的,也不属于哪个私人,那里是一片坟场。(17)证人范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曾任过镇雄县粮食局副局长。亿家福超市所在的位置,是以前粮食局的四号仓库,所用土地是哪里的,不清楚。(18)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年轻的时候在镇雄县先锋社工作,后改名为建筑社。其在先锋社工作的时候,曾修建镇雄县粮食局的仓库,第一个仓库是1953年修完的,后面接二连三的又修建了三个仓库,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修仓库的土地具体归谁所有其不清楚。(1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以前是在轻建司上班,其是泥水工。粮食局的仓库在1958年大跃进后开始陆续修建的,其不清楚修仓库时土地归谁所有。(2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亿家福超市大门附近摆了个摊位。2013年起,镇雄县XX公司在亿家福超市旁边搞开发,不知道哪里来的老百姓,阻止施工单位的施工,每次来的人三十至百人不等,阻工的事情发生了四五次。他们都是采取语言制止施工、冲进现场堵着不准施工的方式来进行阻工的。(2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在镇雄县粮食局内亿家福超市楼下杀鸡,卖鱼。其看见田坝社的村民来阻工多次了。有一次看见一帮人把砌好了的砖推倒,听说搞修建那块地是他们的,闹的目的为了得到赔偿。证人彭某丁、周某某、王某乙作了相应证实。2.书证(1)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证明陈某甲、成某甲、彭某甲与常某甲签订协议,由常某甲看守工地,如发现有人动工,要及时通知田坝群众到场阻工。(2)调取证据清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镇雄县粮食局集贸市场房地产开发合同、关于请求置换粮食局仓库重建农贸市场、镇雄县粮食局镇粮报[2012]8号关于办理兴旺集贸市场相关手续的请示、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114日的会议记录、镇雄县财政局的文件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镇国用(2013)第7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镇国用(2013)第726号土地使用证(D区)、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来公文审批表、镇国土资请【2013142号关于粮食局储备仓库建设用地置换有关问题的请示、镇雄县粮食局镇粮报【20141号关于原乌峰粮管所仓库使用土地来源的情况报告,证明镇雄县人民政府与镇雄县昕旺房产公司于2009年签订合同,将原粮食局三个仓库及周边院坝11.9亩土地以人民币500万元出让给镇雄县昕旺房产公司。2011828日,昕旺房产公司向人民政府请求在芒部镇修一所同等面积的仓库和改建一个仓库用于置换集贸市场A区旁的仓库和占地,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复、同意。还证明乌峰粮管所土地属县人民政府规划使用,手续齐全。从1953年至2006年的53年,未曾有过土地权属纠纷问题,2006年乌峰粮管所产权出让时曾经公开公示过,未曾有人反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现在又群众提出仓库权属归私人的问题无历史依据。(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认证证书、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镇雄昕旺房产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对商住小区D栋承建施工是合法的。(4)芒部仓库工程量清单、镇雄昕旺房产与云南缘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镇雄昕旺房产修建芒部仓库的情况。(5)镇雄县昕旺房产关于D区实施情况的说明,证明D区建设用地获得批准的过程和施工过程中遭受群众阻挠的情况。(6)镇雄县粮食局关于粮食局原乌峰粮管所四个仓库相关档案查找的情况说明,证明因粮食局原办公室主任徐华同志于2013年突然病故,档案没有移交,致使原乌峰粮管所四个仓库的档案无法查找。(7)镇雄县公安局的鉴定聘请书、贵州和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证明经镇雄县公安局聘请,贵州和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于201457日对镇雄县昕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513日至2014426日的停工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评估损失价值245356.37元。4.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明经镇雄县公安局2014422日勘查,现场上有被废水淹没的孔桩,散落的红火砖、水泥砖头、木板、钢筋等物,围墙上有两缺口,西面现场外围堆放着有锈迹的钢筋及木板、火砖。5.户口证明,证明郭某某、陈某甲、彭某甲、杨某的基本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2014915日,郭某某到镇雄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2014912日,彭某甲到东城派出所投案。2014912日,民警在杨某、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7.镇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某某提供线索,抓捕了其他同案犯。8.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是镇雄县乌峰镇油榨街社区田坝组组长。2012年冬季,村民常某乙、鲁某丙、彭某丙等人说,公园组、油榨组的人去东站阻工都得到几十万的赔偿。粮食局老仓库要开发了,也应该去找一下,其说没有依据,找了也解决不了问题。201345月间的一天早上,彭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亿家福外的工地上施工了,叫其通知田坝组的人们去阻止,其就电话通知本村民组的村民到施工现场,其也去参加阻工。2013年的十冬月间的一天晚上,其妻打电话说亿家福超市的工地上又施工了,彭某甲等人已经排好班,村民轮流值班。第二天早上,其到现场,看见常某甲等人在,其就拿他们的排班名单来看,名单是按包产人口来排的,有的家庭包产人口多的白天晚上都排着,其就说哪家都有事,不如出点钱请人看,人们就同意这个意见,中午,田坝村民组的大部分人都到了,大家说出100元一天请人看守,常某甲和陈某乙提出她们看,她们看了四天后,其就叫她俩不要再看。之后是成某甲、彭某甲、陈某甲向村民收钱来叫安排杨某看守的,具体经过其不清楚。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有村民打电话叫通知村民去阻工,其打电话后就喊起彭某甲一起去到工地上,看见工地上有些工人用拖拉机把钢筋拖走,据了解,那些工人们说他们工资没有得着,是运钢筋去抵工资的,后来村民让他们运走。田坝组的村民阻工大家事先没有商量过,因为其是组长,一旦村民发现施工,他们就打电话给其,其接到电话后又通知其他村民。事情发生后,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老百姓宣讲政策,讲明去阻止开发商施工是违法的,有什么紧急情况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开发商在亿家福超市旁搞房地产,村民们说那地是田坝组的,听说修东站时村民去闹都整着钱,大家就想去闹。自2013年起,村民们去阻止施工多次,其参加过一次。期间,村民筹款请人看守,款是彭某甲、成某甲收取,后来交给其保管,收钱的当天,在其家中常某甲提出由她看守,其与彭某甲、成某甲、鲁某甲决定由她看,并与之签了协议。过了几天,彭某甲到其家说常某甲没有在工地上,其就将常某甲辞退,第二天下午,其通知彭某甲和成某甲到家中研究此事,成某甲提议由杨某看守,这样杨某就看守了一个月零十七天。负责看守的人主要是看见开发商施工就通知村民们到场阻止。(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20139月份一天,我们村民组的人互相联系到亿家富超市附近阻止开发商施工,当天村民去了一百多人,施工方停工后,在场村民就提出大家排班看守,第二天,田坝组的组长郭某某就到现场安排常某甲和陈某乙先看守,工资每人50元一天,几天后,郭某某叫她们不要看了,当时在场的村民就提出筹钱请人看,成某甲说每个人口出10元,现场由其收钱,成某甲登记。常某甲和陈某乙被辞退后,成某甲就喊杨某来看,后来其把钱转给陈某甲管理。负责看守的人职责就是看见施工就通知村民到场阻工,杨某看守时,电话通知成某甲,再由成某甲通知其他村民,如果不通知,看守的人就得不到钱,这个规定是那天其和成某甲、陈某甲、鲁某甲四个人在陈某甲家商量决定的。其参与过三次阻工。(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有开发商在亿家福超市旁边那里修房子,因为那块地是我们田坝组的,政府没有作补偿,所以村民们就不准施工。村民阻止施工有好几次,其印象最深是在2013年冬月间的一天晚上,施工的人在拆钢筋,我们村民就去阻止施工,村民些在那里守了一晚上,第二天,大家就说在那里守着不恰当,有人提出出钱请人来看,这样,村民们就筹钱给成某甲和陈某甲,随后,就安排常某甲和另外一个女人负责看守,她们二人看守了34天后,大家说她们不尽责,陈某甲、成某甲就安排其去看守,其只负责看晚上,工资每天50元,其总共得到2350元钱,因筹款用完,他们就叫其不要看守了。春节过后,村民们看见开发商施工,去阻止过几次。筹款之事有两三个人先提起,当天社长郭某某也在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彭某甲、杨某、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提出,其没有组织、策划,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提出,其不是积极参与分子,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提出,其不知所作所为犯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未作具体辩解。辩护人刘关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起因看,本案是因为农民采用过激手段维权引起;本案的发生是村民自发、自愿的,不存在组织、策划活动;阻工行为给XX公司造成245356.37元的经济损失夸大了损失的数额;陈某甲在本案中参与的行为是非常轻微的;陈某甲自愿认罪,且属初犯、偶犯,请求对陈某甲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镇雄县XX公司(以下简称昕旺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置换的方式在镇雄县芒部镇修建双倍面积的仓库换取镇雄县粮食局下属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A区仓库(现镇雄县亿家福超市旁)的地块用以开发城市中央商住小区D区房产。2013513日,昕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镇雄县乌峰镇油榨社区田坝组村民以该地块属于田坝组集体所有为由,到场阻止施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施工现场,村民提出请人看守工地,由看守工地的人在发现昕旺公司施工时负责通知村民到场阻止,郭某某遂安排常某甲、陈某乙看守,几天后,郭某某要求常某甲停止看守。之后,彭某甲、陈某甲和成某甲(在逃)向村民筹款,又安排常某甲继续看守工地,因常某甲不负责,被陈某甲、彭某甲辞退,随后,陈某甲、成某甲又安排杨某看守了一个多月。至2014426日,杨某、常某甲电话通知村民以围堵工人施工、阻止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推倒围墙、挖埋地圈梁等方式多次阻止昕旺公司施工,致使昕旺公司停止施工将近一年。经贵州和禧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田坝村民阻工造成镇雄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余元。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策划,陈某甲、彭某甲筹资安排村民看守工地,杨某积极看守工地,并通知其他村民到场阻止昕旺公司施工,给昕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系首要分子,陈某甲、彭某甲、杨某系积极参与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刘关青提出陈某甲自愿认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郭某某、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郭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属立功,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郭某某、陈某甲、彭某甲、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彭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朱啟奎审判员康昆二O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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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关青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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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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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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